實驗室廢液清運計劃

壹、前言
  自八十五年起廠商不再回收學校廢液以來,本校實驗室廢液開始囤積。過去實驗室廢液混合未確實紀錄,處理廠商擔心設備因燃燒不明廢液使焚化設施老化,使甲級廢液處理廠商無法為本校處理廢液。另一原因是甲級廢棄物處理業者所能處理的項目都須向環保署申請許可,能處理的業者相當有限!在種類多、 量少又未具傾倒紀錄的情況下,廠商極不願意協助清運處理。
教育部對於大專院校廢液處理問題,經跨部會協商後與環保署環檢所於一年內處理學校廢液量為140噸。希望將危險性極高的實驗室廢液藉此機會清出校園!若要建置一座符合法規及能確保校園安全的貯藏室需耗資仟萬,如扣除可擔負偵測設備之風險也需三百萬建置,但是仍不能將廢液永久保存,再安全的貯存設施也都有風險,最怕人為或天災等意外發生時造成生命與財產的損失難以估計。為了維護給予從事研究的教師能有安全的實驗空間及降低校園風險的考量下,盼能廢液清運處理。
 
貳、依據
  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教育部台(九一)環字第91150314號函『教育部協議委請行政院環境檢驗所協助教育部所屬學校處理實驗室廢液』說明: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事業廢棄物之清理,除再利用方式外,應於下列方式為之: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方式」規定辦理。
二、為協助大專院校處理目前仍貯存於學校廢液,各校所送廢液請依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台(九一)環字第91093672號函附「大專院校實驗室廢液送交環境檢驗所協助處理應配合事項」辦理。
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環署廢字第0910064717號令修正「事業廢棄物 貯存清除處理方法級設施標準」第六條第四款:「貯存以二年為限,超過兩年時,應於屆滿三個月前向貯存設施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延長」。
參、實驗室廢液清運管理注意事項:
一、實驗室廢液之清理種類包括左列二大類:
    (一) 有機廢液:包括油脂類、含鹵素有機溶劑及不含鹵素有機溶劑等。
    (二) 無機廢液:包括含重金屬廢液、含氰廢液、含汞廢液、含氟廢液、酸性廢液、鹼性廢液及含六價鉻廢液等。
二、實驗室廢液盛裝容器僅限用HPDE塑膠桶或約二十公升塑膠桶。
三、實驗室廢液之貯存應符合左列規定:
    (一) 廢液應有適當之貯存場所,避免高溫、日曬、雨淋及妨礙走道,勿堆高及置放於近火源處,最好放置於有抽氣設備之貯存櫃中。
    (二) 不具相容性之廢液應分別貯存,不相容之廢液容器不可混貯。廢液相容表應懸掛於實驗室明顯之處所,並公告周知。
    (三) 貯存容器應明顯標示其種類與性質,並保持清晰可見,容器如有損壞或洩漏之虞,應立即更換,並隨時保持容器清潔。
    (四) 廢液貯存場所應有專人管理及洩漏防護設施,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洩漏造成危害。
四、單位接獲本校實驗室廢液清運通知後,應確實登錄各實驗室廢液清運數量統計表,送系彙整後,於清運前二週送環安組核對。
五、清運實驗室廢液時,如有下列情形者,將不予以清運:
(一) 未依本校實驗室廢液分類標準分類,或未懸掛及確實填寫廢液分類標籤。
(二) 廢液有分層現象、不知成份或未達半桶。
(三) 使用之容器不合乎規定(堪用之HDPE塑膠桶或約二十公升塑膠桶)。
(四) 容器有破損或蓋子損壞,有洩漏之虞者。
    (五) 超過規定清理時間送出之實驗室廢液。
六、實驗室廢液之清理頻率為一年一次,於每年十一月辦理。
七、為節省清運時間,請於清運時間前一小時,將實驗室廢液集中放置一樓。(理114出口/一研102出口)
八、各單位欲送環檢所處理之廢液,請依「大專院校實驗室廢液送交環境檢驗所協助處理應配合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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